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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2025-12-26 13:44:24
云民规〔2025〕4号
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各级民政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各自职能领域产生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以便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全面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明确的职能职责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备案、换届、年检年报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可以对社会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增强社会组织的诚信意识,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换届申请及其他申请事项时,应当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进行信用审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或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诚信倡议、诚信创建、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托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公布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布公示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报送信用信息,自觉依法接受信用监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登记信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二)变更和注销登记信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变更时间、注销登记时间;
(三)其他基础信息: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信息、公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内部建设情况:社会组织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证书印章档案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和财务管理情况、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变动情况、年度收入及主要收入项目、年度费用开支及主要开支项目等;
(三)业务活动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公益活动项目及收支情况、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情况、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举办达标评比表彰活动情况、举办培训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参检情况和年检结论、年度报告完成情况、社会组织接受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受理的举报进行检查的情况、社会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相关的信息,以及社会组织提交虚假信息、开展虚假宣传、进行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对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采取信用积分的方式,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类,对不同等级信用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级分类监管。社会组织信用积分依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更新。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组织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渠道。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党组织健全,政治核心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工作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档案齐全有序,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息公开情况良好,有专门的信息平台(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或实体刊物;
(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六)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良好;
(八)社会信誉良好,未出现内部矛盾纠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
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优级、4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A类。若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则重新评定调整为相应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组织,是指未出现违反国家各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不具备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能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活动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内部治理有序,负责人年龄、任职、产生方式符合章程规定,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在抽查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问题;
(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社会团体不少于1次),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齐全;
(七)组织机构完善,能依法自我妥善解决好内部矛盾纠纷,无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情形。
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B类。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的;
(二)具备设立条件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五)三年内受到一次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附件:社会组织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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