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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策法规2026-03-31 10:01:16

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信用体系,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等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信用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经云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四条  全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平公开、稳慎适度、过惩相当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道路运输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认定和公告、动态评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年度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初步评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工作;

(二)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信用信息上报工作,对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数据安全防护,信用信息的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信用结果应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提供本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企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依规参与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归集和公开

第十  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是指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遵照合法、正当、必要、小巧化原则,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负责、谁修复”的要求进行

采集人员信息需经被采集人同意,并告知相关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按照系统自动获取和手工填报方式归集。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系统中的信用信息,通过接口实时归集至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对于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及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等途径获取的信用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工填报等方式,归集至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厅信用交换平台)和“信用交通·云南”子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出众良好中等较差五个等级,分别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应当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低至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公告的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  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综合道路运输领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情况,对该企业或从业人员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并公告。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等级分别与质量信誉考核、诚信考核分数相对应附件1《云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对应关系表》)。国家、省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应分值及权重另行通知。

第十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核实,经核实的初评结果在其公众网站上公示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

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产生上一年度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评价新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完成备案,以及评价转入本省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至高为A级。

二十一  动态评价是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年度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采集的信用信息,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予以调整的评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存在《云南省道路运输失信信息表》(附件2)中所列情形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调整为D级,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二十  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以下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不得推荐或者授予文明单位(个人)、AAAAA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现代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第二十  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约谈信用主体及主要负责人;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减分等措施;

)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加大审查力度;

对新申请、许可到期延续申请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等,加强审慎性审查;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国家规定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使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  存在《云南省道路运输失信信息表》(附件2)中情形的道路运输企业,除按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企业惩戒措施表》(附件3)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十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有关规定,对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十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可根据职责权限,结合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在有关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范围内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奖惩。

 

第六章 信用异议处理及修复

三十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表、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异议信息证明材料等;

(二)核实处理。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核查工作,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异议处理申请人。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信用主体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一  信用修复程序和时限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三十二  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信息虚假的,可向县(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予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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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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